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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4民初9297号

上海乐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金梦,上海乐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297号

原告:金梦,女,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伏虎村联民***号。

委托代理人:吴华良(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伏虎村联民***号。被告上海乐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一。

原告金梦诉被告上海乐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工资人民币45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金梦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邹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