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4民初9297号
原告:金梦,女,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伏虎村联民***号。
委托代理人:吴华良(系原告父亲),男,1969年11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徐行镇伏虎村联民***号。被告上海乐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一。
原告金梦诉被告上海乐驰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3月1日工资人民币4500元。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金梦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邹 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高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