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374号原告张莫某,男委托代理人郭立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王莫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莫某与被告王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莫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莫某承担。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