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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81民初1374号

原告张莫某与被告王莫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莫某,王莫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981民初1374号原告张莫某,男委托代理人郭立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诉讼代理。

被告王莫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莫某与被告王莫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莫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莫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莫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莫某承担。

审 判 员  罗 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理

书记员  李冰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