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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民辖终1616号

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董建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2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董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6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人民政府跃进村村委会。

法定代表人:陈军,总经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建军,男,汉族,1992年3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三台县。

上诉人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董建军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2016)川0112民初187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成都恒雨科技商城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本案应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关于“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关于“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被上诉人选择向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起诉,成都市龙泉驿区人民法院裁定其对本案有管辖权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罗琳珊

审 判 员  李加红

代理

审判员  魏 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陈露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