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5696号
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皖西大道城投大厦17层。
法定代表人:吴文胜,董事长。
被告:徐赛锦,男,1988年9月14日生,住福建省仙游县。
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赛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本案已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安徽皖新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赛锦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一军
人民陪审员 谷 雨
人民陪审员 葛茂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廖 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