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81执308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王敏杰,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宁波康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柴巅巅,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鲁国南,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宁波新东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鲁金洲,该总经理。
被执行人:余姚市余姚镇胜东汽车配件厂。住所地:余姚市。代表人:鲁金洲,该厂厂长。
被执行人:柴巅巅。
被执行人:黄飞,慈溪市。
被执行人:应利波。
被执行人:岑雪年。
被执行人:鲁剑锋。
被执行人:袁桂珠。
被执行人:鲁金洲。申请执行人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余姚支行与被执行人宁波康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剑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宁波新东胜电器有限公司、余姚市余姚镇胜东汽车配件厂、柴巅巅、黄飞、应利波、岑雪年、鲁剑锋、袁桂珠、鲁金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浙0281民初26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标的4232366.67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在本院另案中拍卖处理,其名下只有少量银行存款,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周溶溶
审 判 员 汪惠萍
代理
审判员 尚 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 记员 徐虹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