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209号原告易守光,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邓宏芝,女,汉族,生于1945年3月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易守光诉被告邓宏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守光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易守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易守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