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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4民初5209号

易守光与邓宏芝赠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开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易守光,邓宏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4民初5209号原告易守光,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5日,住重庆市开州区。被告邓宏芝,女,汉族,生于1945年3月2日,住重庆市开州区。

原告易守光诉被告邓宏芝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代理

审判员马鹏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易守光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本次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易守光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守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600元,由原告易守光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马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邱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