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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辖终2315号

麦俊熙与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海赛文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辖终2315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麦俊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机构代码66052765-X.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郭星,该公司职员。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麦俊熙,住广东省封开县。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驳回其管辖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522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上述案件。

上诉人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21条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院关于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本案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原则。上诉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都位于北京市大兴区,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被上诉人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标的货物以快递方式交付,网络订单载明的货物交付地点在广州市天河区,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沙向红

审判员  肖逸思

审判员  潘志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 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