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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交执字第00359号

申请执行人荣逢辉与被执行人双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交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交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逢辉,双进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交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交执字第00359号申请执行人荣逢辉,又名荣三儿,男,1970年2月1日生,汉族,交城县天宁镇坡底村人,农民,现住交城县中兴小区。被执行人双进萍,女,1960年1月22日生,汉族,交城县天宁镇坡底村人,农民,现住交城县学府苑*号楼*单元***室。申请执行人荣逢辉与被执行人双进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执行,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交执字第003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韩永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