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兰执字第0069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于和亮,男,1949年12月15日生,汉族,居民,住兰考县。被执行人乔绅辰,男,1984年9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关于于和亮与乔绅辰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乔绅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和亮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于和亮撤销了对本案的执行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销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兰考县人民法院(2015)兰民初字第013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庆永
审判员 亓国战
审判员 张伟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盖 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