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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4民初9163号

牛诗洋、罗会苓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5-07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牛诗洋,罗会苓,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4民初9163号

申请人(原告):牛诗洋,女,1990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淑珍,天津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宗义,天津宗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被告):罗会苓,女,1961年1月24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区。

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众望大厦A-15层。法定代表人左晖,董事长。申请人(原告)牛诗洋与被申请人(被告)罗会苓、第三人天津链家宝业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天津市武清区京津公路西侧龙吉园1-1-1803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保全价值1140000元。案外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向本院出具《保全损害责任保函》,对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他人财产损失,经法院判决由申请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该公司将无条件在1140000元限额内进行赔偿,期限自申请人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错误侵权之债消灭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被告)罗会苓名下天津市武清区京津公路西侧龙吉园1-1-1803房屋所有权变更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郝家琨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 鹏注:本次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期限详见《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如财产保全申请人要求在上述期限届满后继续采取保全措施,应于到期日前十五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未提出书面申请的,依据本裁定所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将自动解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