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晋0109民初530号
原告:段成明,女,197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委托代理人秦伟,太原市万柏林区和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罗晓芬,女,1976年4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太原市。
原告段成明诉被告罗晓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成明及其委托代理人秦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晓芬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按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段成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返还欠原告的人民币360000元整;2、依法判令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被告因需要资金,经人介绍找到原告,原告于2011年借给被告人民币360000元。被告借款时承诺尽快还款,但被告过了很长时间都未还款,后原告多次找被告要求催要此借款,被告总以各种理由不予偿还,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偿还以上欠款。被告罗晓芬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被告罗晓芬向原告段成明借款360000元,并于2015年8月7日出具了借款条一份,”今借到段成明人民币叁拾陆万(360000)元整”。经原告多次催要未还,诉至法院请求解决。以上事实有借条、常住人口登记信息、户口迁出注销证明、购房收据及原告当庭陈述和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由于被告罗晓芬未及时归还原告段成明欠款引起纠纷,责任在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罗晓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段成明人民币360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00元,由被告罗晓芬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郭全林
人民陪审员宋伟
人民陪审员郝天才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王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