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执字第02065-1号申请执行人刘勇,男,1982年3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019905-1,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聚龙大道188号。法定代表人邢亚彬,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2015)涪法民督字第00008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内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资69773.3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重庆彬立地产有限公司银行存款、房产及车辆登记信息,暂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的(2015)涪法民执字第0206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苏明辉
代理
审判员 赵郑森
代理
审判员 赵伯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俊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