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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执973号

王丹申请张兆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丹,张兆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王丹

被执行人:张兆发王丹申请张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