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2执973号
申请执行人:王丹
被执行人:张兆发王丹申请张兆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丹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长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周 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