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579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西街南。法定代表人贺金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培金,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折建勋,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张艳,公民身份号码×××,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张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艳已将本案中所欠供暖费全部交清,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美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燕飞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