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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民初2579号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与张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杭锦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5民初2579号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锡尼镇杭西街南。法定代表人贺金水,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刘培金,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折建勋,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告张艳,公民身份号码×××,女,1987年7月12日出生,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诉张艳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8日立案。

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张艳已将本案中所欠供暖费全部交清,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杭锦旗新源供热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夏美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燕飞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