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严森祥。被执行人谢玉龙。被执行人王万斌。申请执行人严森祥与被执行人谢玉龙、王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3151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007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待划拨、其车辆暂无法扣押到位,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民初字007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