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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22执586号

严森祥与谢玉龙、王万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4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森祥,谢玉龙,王万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2执586号申请执行人严森祥。被执行人谢玉龙。被执行人王万斌。申请执行人严森祥与被执行人谢玉龙、王万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日立案执行,标的为131510.00元,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滨民初字0078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工资已被冻结待划拨、其车辆暂无法扣押到位,且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4)滨民初字0078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待终结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明广

代理

审判员  姜朋飞

人民陪审员  郑红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宋立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