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刑更2997号

张国宾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张国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刑更2997号罪犯张国宾,现在河北省保定监狱服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21日作出(2008)保刑初字第111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国宾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张国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8295元。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日作出(2009)冀刑三复字第5号刑事裁定,核准一审判决。交付执行。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15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13年12月18日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执行机关河北省保定监狱于2016年7月25日,以该犯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并于同年8月9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国宾在服刑期间,于2014年1月14日至2016年1月14日,获计分表扬奖励6次,获单项记功奖励2次。有奖励审批表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该犯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国宾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刑期自2013年12月18日起至2031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韩 皓

代理

审判员 郑 东

代理

审判员 钱 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向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