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3民终865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国民,男,1962年11月28日。委托代理人张计中(张国民之子),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树海,男,1955年5月19日出生。
上诉人张国民因与被上诉人杜树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3民初71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国民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张国民撤回上诉。
二、原审裁定自本院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瑞
审 判 员 王蕾蕾
代理
审判员 梁 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范 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