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唐仲钦,男。
申请执行人:唐承宏,男。
申请执行人:唐承勇,男。
被执行人:唐承文,男。本院在执行唐仲钦、唐承宏、唐承勇与唐承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承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良强
代理
审判员 王辉鹏
代理
审判员 周凤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