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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9执30号

唐仲钦、唐承宏、唐承勇与唐承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1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唐仲钦,唐承宏,唐承勇,唐承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529执30号

申请执行人:唐仲钦,男。

申请执行人:唐承宏,男。

申请执行人:唐承勇,男。

被执行人:唐承文,男。本院在执行唐仲钦、唐承宏、唐承勇与唐承文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唐承文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曾良强

代理

审判员  王辉鹏

代理

审判员  周凤鸣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