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内0784民初421号
原告:杜成林,男,汉族,内蒙古某有限公司职工,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内蒙古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内蒙古慧通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
法定代表人:张艳青,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内蒙古天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杜成林与被告内蒙古慧通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慧通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杜成林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被告慧通公司的委诉讼代理人王殿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杜成林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股东资格;2.由被告承担相关诉讼费。事实和理由:杜成林系原拉布大林煤矿职工,2003年因煤矿改制,其中包括杜成林在内的290余名职工占有改制后企业的20.59%的股份。2013年春,公司要求所有参股职工转让股份,杜成林未参与转让,依法仍是公司的合法股东,享有法律规定的全部权益。2013年7月16日,杜成林要求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成立监事会,给杜成林出具出资证明书等多项权益,公司未予答复,严重侵害了杜成林的股东权益。为维护杜成林的合法权益,原告杜成林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如诉所请。慧通公司辩称,首先,慧通公司只能确认杜成林系原光明煤业的职工,其次,关于原职工股份数额及占有企业股权比例不能确认;最后,因工商部门未登记,慧通公司无法确认原告的股权资格。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慧通公司改制前名称为拉布大林煤矿。1990年,原告杜成林开始在拉布大林煤矿工作。2003年,拉布大林煤矿改制时,原告杜成林在内的293名员工均成为企业股东。2013年春,被告慧通公司要求所有参股职工转让股份,原告杜成林未参与转让。2014年2月11日,原告杜成林等8个职工与被告慧通公司的另一个股东内蒙古兴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魏广和的召集下召开了股东会,形成了股东会决议,决议内容为同意取消原股东代表参与股东会决议,去工商局进行信息变更,将原股东代表变更为张宝富、杜成林、石建军、赵风文、安伟、姚景(井)祥,沈国强、李建江(疆)8个职工股东。庭审后核实,被告慧通公司认可原告杜成林持有其公司股份且未进行转让。
本院认为,被告慧通公司认可原告杜成林持有其公司股份,在改制时未转让,故原告杜成林仍是被告慧通公司的股东,应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综上所述,对原告杜成林的全部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规定,
判决如下:确认原告杜成林具有被告内蒙古慧通有限公司的股东资格。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内蒙古慧通能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宋丽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哲钧附: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三条“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以下事实之一:(一)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二)已经受让或者以其他形式继受公司股权,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