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2694号罪犯刘剑波,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北流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佛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0日作出(2014)湛霞法刑初字第24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剑波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2月3日交付佛山监狱执行刑罚。刑期执行至2018年10月28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佛山监狱因罪犯刘剑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7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剑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6年6月被评为改造积极份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刘剑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剑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17年11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欧阳建辉
审 判 员 钱 伟
代理
审判员 焦 艳 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妙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