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760号原告付近明,男。委托代理人姜玉记,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猛,男。本院受理原告付近明诉被告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近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近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付近明承担。
审 判 长 陈永昌
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
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