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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922民初760号

原告付近明诉被告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南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南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近明,杨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南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922民初760号原告付近明,男。委托代理人姜玉记,南江县长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猛,男。本院受理原告付近明诉被告杨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付近明于2016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付近明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其内容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近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200.00元,减半收取2600.00元,由原告付近明承担。

审 判 长  陈永昌

人民陪审员  岳贤华

人民陪审员  佘孝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何亦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