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1215号原告陶永胜,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被告王希赟,男,汉族,甘肃省民勤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永胜与被告王希赟委托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永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原告陶永胜负担。
审判员 马尚征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建琴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