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1222民初1268号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与郭峰、杜学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3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郭峰,杜学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1268号

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和县。

法定代表人:王雁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阮若愚,该公司员工。

被告:郭峰,男,1975年8月2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告:杜学炎,女,1975年3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诉被告郭峰、杜学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太和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郭峰、杜学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79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樊 彬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