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岳中民再终字第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昌兵。上诉人(原审原告)付银香。上诉人(原审原告)付辉标。上列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桂南,湖南纲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又顺。上诉人(原审第三人)胡细团。上列二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四友,岳阳县城关镇林业工作站职工。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廖新星。委托诉讼代理人漆贵祥,岳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何朝辉。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潘胜。
上诉人张昌兵、付银香、付辉标、胡又顺、胡细团与被上诉人廖新星、何朝辉、潘胜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岳阳县人民法院(2013)岳民再字第1号民事判决和(2013)岳民初字第20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岳阳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张昌兵、付银香、付辉标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上诉人胡细团、胡又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8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胡中岳
审判员 李思球
审判员 王延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罗曜楠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