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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5执1382号

王美嫣、象山甬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9-06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美嫣,象山甬海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5执1382号

申请执行人:王美嫣,女,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

被执行人:象山甬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象山县石浦镇兴港路172号申请执行人王美嫣与被执行人象山甬海置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象山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象劳动仲案字(2016)第72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象山甬海置业有限公司未按仲裁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申请执行人王美嫣于2016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甬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象山甬海置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被执行人象山甬海置业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30000元,并承担实际执行费35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王美嫣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的(2016)浙0225执1382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丁 霖

审 判 员  陈海波

审 判 员  黄 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代

书记员  李世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