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2执497-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白涛,男,1989年5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与白涛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中,权利人陕西瀛盛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依据(2014)西证执字第165号执行证书,于2016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1万元及逾期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白涛的财产进行查询,均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112执497号案件的执行。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康晓刚执行员 王新君执行员 王 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田 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