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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25执321号

杜金明与天全县瑞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9
所属地区
天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杜金明,天全县瑞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天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25执321号申请执行人杜金明,生于1968年5月25日,男,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

被执行人:天全县瑞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天全县兴业乡。

法定代表人:张金贵。冷健康与天全县瑞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扣留全县瑞键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在天全县安监局的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55万元,因安监局现未拨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天全民初字第29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邹 波

审判员 吴国庆

审判员 彭宗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