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皖1621刑初355号公诉机关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蒋某某,男,1947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中共党员,住涡阳县。2008年至2012年4月任涡阳县城西街道俞庄社区总支书记,2012年4月离职。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被告人王某,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小学文化程度,住涡阳县。2008年至2012年任涡阳县城西街道俞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2012年至今任涡阳县城西街道俞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副主任。因涉嫌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3月1日被涡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6月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在家。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6)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某、王某犯挪用公款罪,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红、蒋程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涡阳县人民政府规划在城西街道俞庄社区朱庄自然村建设一个墓地,用于涡阳县工业园区征地范围内坟墓迁移安置。时任城西街道俞庄社区总支书记的蒋某某具体负责该项墓地的征地工作,俞庄社区居民委员会委员王某负责征地补偿款的发放以及项目围墙施工。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蒋某某伙同王某利用协助城西镇政府负责朱庄墓地征地工作的职务便利,于2009年5月20日、2010年2月9日两次挪用征地补偿款共计100000元给蒋某某个人使用。另查明,该墓地项目拉建围墙施工所用砖头是被告人蒋某某销售的。案发后,被告人蒋某某将挪用款100000元及挪用期间的利息3500元退还给涡阳县城西街道财政所。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穆君、唐明立、赵玄龙、蒋福祥、刘华伟的证言,书证审计署西安特派办审计移送处理书、户籍证明、任职证明、工作简历、情况说明、资金往来账记账凭证及附件、蒋某某退赃记账凭证、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某、王某身为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100000元归个人使用,其行为均构成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蒋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负主要罪责,被告人王某起辅助作用,系从犯,应负次要罪责。鉴于被告人蒋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且全部退还赃款,故对被告人蒋某某、王某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某、王某挪用款项依法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蒋某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犯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蒋某某挪用款项十万元及利息三千五百元,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会风
审 判 员 武 磊
人民陪审员 单米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力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