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06民初2959号原告王学卿,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河南省新野县人,住河南省新野县。委托代理人刘圣红,湖北亘恒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代为参加诉讼,签收法律文书;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提起反诉;进行调解。被告陈昌学,男,1976年7月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被告百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大庆东路**号。
原告王学卿与被告陈昌学、百盛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王飞独任审判。原告王学卿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学卿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依法减半收取2653元,由原告王学卿负担。
审判员 王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陆意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