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1民初1398号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工农南路418号,注册号91500231781583981H。法定代表人龚洪均,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陈泓丞,男,1978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李秀娟,女,1974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泓丞、李秀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依法减半收取87.00元,由原告垫江县骑安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冉 亚
人民陪审员 周 鑫
人民陪审员 卢红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谭丽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