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郧县执字第301号申请执行人秦家茂,男,1963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华均,男,1956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申请执行人秦家茂与被执行人李华均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2014)鄂郧县民一初字第4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李华均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4年7月29日,申请执行人秦家茂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秦家茂未受偿数额为28280元及利息。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罗远贵
审判员 康秀深
审判员 兰苗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段腾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