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宁0104民初4435号之一
原告: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北安小区*号楼*号营业房。经营者:陆涛,男,1990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太金,该商行经理,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被告:宁夏狐仙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宁夏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综合A楼二层38号营业房。
法定代表人:贾琇钧,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登仪,男,该公司职员,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
被告:马海峰,男,1978年9月15日出生,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该身份信息由原告提供)。银川市兴庆区宏发恒大商行与宁夏狐仙文化娱乐传媒有限公司、李登仪、马海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案件事实涉及司法鉴定,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代理
审判员 张 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梁丽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