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晋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83民初2165号原告关占根。被告冯占彬。被告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晋州市马于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冯占彬,该公司经理。被告刘月洲。第三人姜印杰,男,1969年4月2日生,汉族,住晋州市东卓宿镇西卓宿村。
原告关占根与被告冯占彬、被告刘月洲、被告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姜印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受理,审理中原告关占根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处分自己的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占根撤回对被告冯占彬、被告刘月洲、被告河北博伦特药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姜印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3500元减半收取为6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刘珍友
审 判 员 张宏生
人民陪审员 严 贝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刘向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