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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802执字第2827号

王兆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2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兆兵,胡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802执字第2827号申请执行人王兆兵。被执行人胡博。王兆兵申请执行胡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内0802民初33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胡博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胡博在你行的银行账户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胡博在你行(账号:)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高永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宁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