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相执字第01750-4号
申请执行人:杨明新,淮北市××团退休职工。
委托代理人:李振华,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朱雪松,安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须成,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刘桥,无固定职业。
被执行人:刘会,无固定职业。申请执行人杨明新与被执行人刘须成、刘桥、刘会民间借贷执行一案,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刘须成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地产权证编号:房地权濉房字第××号、房地权濉房字第××号)房屋一套。涉案房产经评估、拍卖后,因无人报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变卖涉案房产。经人民日报公告变卖涉案房产信息,案外人曹永坡在公告期内向本院提出应卖申请,愿意以涉案房产评估价26.8万元购买刘须成所有的位于淮北市相山区某处房屋一套。经本院依法裁定过户后,剩余未执行款项,经查询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向申请执行人询问,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2015)相民一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月华
代理
审判员 吴邦海
代理
审判员 毛献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华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