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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3财保120号

李某与任向超、任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14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某,任向超,任双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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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3财保120号

申请人:李某。

法定代理人:李会霞(申请人母亲),女,1985年6月12日,汉族,住临漳县。

被

申请人:任向超,男,1990年8月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

被

申请人:任双平,男,1968年4月26日生,汉族,住临漳县。

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任向超、任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任向超驾驶任双平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价值中的50000元予以保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市分公司为申请人提供了责任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李某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任向超���驶任双平的冀D×××××号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保全价值50000元)。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郭献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史琳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