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皖0102民初5677号

丁修胜、潘福昊与李延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28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丁修胜,潘福昊,李延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皖01**民初5677号

原告:丁修胜,男,1990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

原告:潘福昊,女,199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

被告:李延莲,女,1962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丁修胜、潘福昊与被告李延莲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延莲名下5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延莲名下5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彭发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张时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