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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民申752号

赵付举与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付举,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民申752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付举,男,汉族。户籍地址:河南省禹州市。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珠海精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

法定代表人:周渊,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赵付举因与被申请人广东精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精讯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珠中法民一终字第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付举申请再审称:二审法院错误理解了《辞退通知书》的内容,辞退通知书的含义是协商的含义,对事实认定错误。请求撤销二审判决,裁定再审本案。精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1.精讯公司与赵付举签订的《辞退通知书》上,赵付举写明“同意”。其实质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双方行为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2.赵付举在《辞退通知书》上签署“同意”,且没有其他的意思表示,表明其对精讯公司辞退通知书的认可。后赵付举又据以提起仲裁,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原审判决的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赵付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规定。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根据赵付举申请再审的理由分析,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精讯公司向赵付举作出的《辞退通知书》的法律意义。经一、二审查明,本案中精讯公司向赵付举作出《辞退通知书》,赵付举在《辞退通知书》上签署“同意”并签名,且未有其他意思表示。赵付举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二审法院对此视为赵付举对《辞退通知书》内容的认可,即赵付举认可精讯公司对其辞退,并同意不再享受任何经济补助。一审法院仅以《辞退通知书》是由精讯公司单方作出,且要求赵付举当天离职即认定精讯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忽略了赵付举对《辞退通知书》是表示同意的。一审法院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于法有据。赵付举以其签署“同意”仅表示收到该通知书,与常理不符,本院亦不予支持该再审理由。赵付举请求精讯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因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二审法院予以驳回并无不当。综上,赵付举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赵付举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黄立嵘

审判员  孙桂宏

审判员  强 弘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钟惠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