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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2执1595号

宋井学与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街道办事处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3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井学,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街道办事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402执1595号

申请执行人:宋井学,男,汉族。

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街道办事处。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6)内0402民初152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赤峰市红山区三中街街道办事处的部分银行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丛树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明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