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502民初2880号

秦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31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秦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880号

原告:秦某某,男,63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王某某,女,63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秦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熔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文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