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2880号
原告:秦某某,男,63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被告:王某某,女,63岁,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
原告秦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某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秦某某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原告秦某某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李熔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黄文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