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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民终12202号

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与佛山市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6民终12202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14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佛山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终122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粤华。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

法定代表人:周路山,职务经理。

上诉人佛山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药材公司中药饮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6)穗粤01**民初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依法委托原审法院于2016年7月28日向上诉人佛山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告知上诉人接到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需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交费,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在规定的期间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不履行法定的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佛山宝资林药业集团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梁小琳

审 判 员  李 琦

代理

审判员  茹艳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佩霞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