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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729执94号

薛龙浩申请执行王福根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灵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薛龙浩,王福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薛龙浩,男,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王福根,男,生于1957年7月27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薛龙浩申请执行王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杨福太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