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729执94号申请执行人薛龙浩,男,生于1966年9月5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灵石县。被执行人王福根,男,生于1957年7月27日,汉族,灵石县人,现住本县。本院在执行薛龙浩申请执行王福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执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林 森
审判员 杨福太
审判员 侯秀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建忠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