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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5民初1236号

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王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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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725民初1236号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司。

法定代表人:高焕新,职务,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涛,职务,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飞,男,汉族,1989年5月6日出生,农民。

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2016年8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颜涛、被告王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130000元借款;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22日,被告王飞向原告借款179000元,用于购买车辆,并出具借条,约定利息为1.5分,被告至今尚欠130000元没有归还。被告王飞承认原告主张的事实。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当事人进行证据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及时清偿。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30000元,被告承认借款事实。本案借款没有约定借款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训》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王飞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所欠原告确山县安顺运输有限公司款13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被告王飞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魏雪雁

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

审判员  赵秋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张士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