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817号原告王文军。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军与被告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文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吴华明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
王文军与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321民初817号原告王文军。被告王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文军与被告王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文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元,由原告王文军负担。
审 判 长 李 丽
审 判 员 吴华明
人民陪审员 王 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 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