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4566号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都市名园B栋6楼。法定代表人王汉军。委托代理人潘盼盼、许东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5元。
审判员 李培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