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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3民初14566号

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黄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3民初14566号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宝安南路都市名园B栋6楼。法定代表人王汉军。委托代理人潘盼盼、许东虹,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妮。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万众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由原告承担人民币25元。

审判员  李培春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文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