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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321执477号

梁某甲与梁某乙婚姻家庭、继承普通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新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09-22
所属地区
新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梁某甲,梁某乙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新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21执477号申请执行人梁某甲,女,1980年7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被执行人梁某乙,男,198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新兴县。申请执行人梁某甲与被执行人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新兴县人民法院(2014)云新法太民初字第63号民事调解协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梁某某应支付抚养费共9000元(2014年12月、2015年1月至12月、2016年1月至5月共18个月)给申请执行人,但被执行人无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到金融、房产、国土、工商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6年8月17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依法采取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新兴县人民法院(2016)粤5321执4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梁永雄

代理

审判员  伍钜雄

代理

审判员  石世浩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林程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