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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22民初1225号

熊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0-17
所属地区
武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熊某某,陈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225号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英,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宜军

人民陪审员  陈 蓉

人民陪审员  田建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涂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