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2民初1225号
原告:熊某某,男,汉族,1990年4月15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英,武胜县乐善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某某,女,汉族,1990年7月10日出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朝阳,四川君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熊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
原告熊某某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某某的撤诉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熊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周宜军
人民陪审员 陈 蓉
人民陪审员 田建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涂 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