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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04民初17272-1号

02张苗苗与王小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8-07-21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苗苗,王小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4民初17272-1号原告张苗苗,男,汉族,1986年1月22日出生,住址武汉市汉阳区。委托代理人XX,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小刚,男,汉族,1958年11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原告申请,作出(2016)粤0304民初17272号民事裁定书,于2016年7月27日冻结了被告王小刚名下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10账户内存款20万元。后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被告王小刚名下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10账户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

审判员 白  松  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王嘉玮(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