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206号
原告:李金校。
被告:王春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校与被告王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