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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81民初1206号

李金校与王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7-03-08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金校,王春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81民初1206号

原告:李金校。

被告:王春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金校与被告王春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金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凤计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谷晓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