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397号原告许超,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喻小峰,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委托代理人张丹,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超诉被告喻小峰、资阳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许超负担。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前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