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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02民初2397号

许超与喻小峰、资阳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24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许超,喻小峰,资阳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2002民初2397号原告许超,男,1985年7月15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喻小峰,男,1987年6月14日生,汉族,住资阳市雁江区。被告资阳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资阳市雁江区雁城路三段。委托代理人张丹,北京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许超诉被告喻小峰、资阳市茂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许超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6元,减半收取323元,由原告许超负担。

审判员  徐光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刘前梅 来源:百度搜索“”